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平台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藏医药研究所各科研平台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创新能力的主要场所。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藏医药研究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相关部门和各科研平台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科研平台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落实到每个科研平台、岗位及个人。
第三条各科研平台安全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各科研平台的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立科研平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协调科研平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藏医药研究所和保卫处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研平台主任组成,办公室设在藏医药研究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落实国家及地方行政职能部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责任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预案;
2.指导、督促各科研平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审议科研平台安全工作规划、评奖评优及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等重大事项。
4.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
5.协调、指导学校职能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藏医药研究所、保卫处、科研处、组织部、总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分工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1.藏医药研究所主要负责制定完善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代表学校定期与各科研平台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督促、配合各科研平台进行安全隐患整改;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对科研平台危险废弃物回收中转站进行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
2.保卫处主要负责科研平台消防、安防等日常安全管理,实验楼内消防设施及设备的配置,安防设施及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剧毒化学品购置(赠予)申请的审批,组织实施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3.财务科主要负责安排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预算及核拨,并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经费能够落实到位。
4.总务处主要负责科研平台实验室楼内公共空间的墙体、地面、上下水管路、电源电路、电气开关、照明装置、门窗及其它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
5.研究生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六条藏医药研究所负责人是科研平台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面统筹科研平台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
1.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建立科研平台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签订科研平台安全责任书;制定实施科研平台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督促各科研平台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2.组织人员对科研平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特别是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
3.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训、考试及应急演练活动,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4.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并落实各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科研平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5.及时发布、报送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6.严格落实科研平台安全责任制,协助学校职能部门或政府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各科研平台主任是本科研平台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科研平台的日常运行与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科研平台安全责任及操作规程的完善与落实。
2.负责本科研平台危险源(含管控类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强磁、气瓶、生物制剂、二十四小时运行设备、特种设备等)的管理及应急处置。
3.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危险化学品台账(库存、领用及使用记录等)、贵重仪器设备机组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等实验室安全档案。
4.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细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时间、措施及责任人等事项,经常性地开展本科研平台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5.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适合本科研平台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第八条在科研平台从事教学、科研、学习、测试及试验等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应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及自身安全负责,且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熟悉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2.教学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应明确实验中的安全风险点及相应处置措施,同时提醒学生按照规范操作,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
3.科研实验时,导师应要求学生将实验安全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开题报告,明确项目的潜在危险和具体应对措施,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
4.牢记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5.配合科研平台安全责任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6.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7.不得在教学科研项目中超计划、超范围购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危险物品。
8、因本人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藏医药研究所根据学科特点,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制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规划、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教职工参加实验室安全学习与培训,提升教职工安全保护和应变处置能力。
2.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或培训讲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藏医药研究所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月、实验室安全评估、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并利用校园广播、网络、网页、微信等多元化手段,全方位、多空间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升师生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所有科研平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平台安全准入办法》。凡进入科研平台的人员必须通过藏医药研究所“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的学习并考试合格后,经科研平台责任人允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科研平台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建立使用台账及应急处置预案。详见《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平台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和《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平台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实验气体安全管理。气瓶的购置、存放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气瓶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气瓶及其他气体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合格;存放点应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且对气瓶进行有效固定;相应的科研平台应制定气瓶安全操作规范与应急预案。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有通风设施和监控报警装置,并张贴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各科研平台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尤其是“二十四小时”运行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对于精密仪器、特殊设备(高速、高温、高压、超低温等)、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等,需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五条水电安全。各科研平台要加强用电、用水的规范化管理,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装置应立即拆除,大功率设备的用电应经过总务处的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入,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串联插线板、超负荷用电、擅自改动电源设施或随意拆修电气设备,同时须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产生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各科研平台根据设备、功能、用途及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设施,放置于易取用处,并定期检查与更新。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知识及消防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掌握本实验室消防器材及设施的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十七条科研平台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1.保卫处应会同藏医药研究所每月初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同时每月至少1次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由藏医药研究所做好台账记录;对于有问题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由藏医药研究所做好台账记录。
2.科研平台各实验室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并将实验室名称、涉及危险类别、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张贴在实验用房门外明显位置。
3.严格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及管理,不得私自更换门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藏医药研究所应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以备紧急之需。
4.实验室应按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护目镜、洗眼器、急救包等用品,并落实防护措施,涉危实验场所应配备监控与报警系统。
5.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危险性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夜间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由藏医药研究所和本科研平台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食、住宿及进行娱乐活动。
7.各科研平台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物品存放合理,不得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遮挡观察窗。
8.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污染)、“五关”(关好门、关好窗、关好水、关好电、关好气)、“一查”(检查仪器设备),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9.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办理交接、变更手续,将本人名下负责管理或持有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特殊设备(高速、高温、高压、超低温等)、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等实验室物品如数交接,交接记录经本科研平台主任审核并报藏医药研究所批准后方可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
10.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教学、科研的过程中,要注意实验方案的无害、减害,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排放,保护环境。
第十八条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执行。
第五章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科研平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巡查、专项排查、抽查及督查。科研平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4月份对科研平台进行为期一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安全检查,主要核查操作规范、台账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督促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及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预案“四到位”落实情况。所有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均需建立台账,被检查科研平台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科研平台安全工作小组须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巡查及抽查,做好检查记录台账,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藏医药研究所有能力解决的,应采取具体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暂无能力解决的,应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同时对该隐患要重点关注,密切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各科研平台应落实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于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藏医药研究所汇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二条对检查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权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对于无视整改要求、整改不力的,一经认定,学校将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止实验室运行等措施,直到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第六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件时,当事人或事发科研平台应根据现场情况立即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根据应急预案,判定事件等级,及时报告。I级、II级事件需报告藏医药研究所、保卫处,I级事件还需加报党办校办;出现人员伤害时,需同时报告校医院,请求支援。特别紧急的情况校内可越级报告,或根据人员受伤、火警等情况分别拨打120急救电话、119火警电话。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件类型与现场情况,涉及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如有危险化学品还应包含名称、数量及危险特性。III级事件由事发单位处置完成后,向藏医药研究所报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藏医药研究所和相关科研平台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依据《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科研平台主任按责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藏医药研究所。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