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提高教学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包括藏医药基础实验室、藏医药与高原生物省部共建实验室、传统藏药炮制及质量控制实验室、藏药炮制实验室、科研公共共享平台等五个科研平台;凡归口为藏医药研究所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10.00万以上,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在西藏藏医药大学藏医药研究所统筹组织下,将仪器设备向全校及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科研平台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所有单位和用户,适用用于归口部门为藏医药研究所的所有实验室、办公室和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藏医药研究所全面负责科研平台的管理、统筹、规划和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和科研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科研平台仪器设备和科研实验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统筹、规划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的购置、调配和报废,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负责各科研平台的统筹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分类统计;
3.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开放共享,加强设备调剂,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4.指导、培训科研平台设备管理员、科研人员、教师和学生;做好实验室安全宣传和安全培训工作;
5.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本科生、研究生在科研平台的教学活动。
第五条 保卫处主要负责科研平台的安全保障和管理工作,包括:
1.负责实验室消防、安防等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
2.负责科研平台消防设施及设备的配置,安防设施及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
3.负责剧毒化学品购置(赠予)申请的审批;
4.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5.配合藏医药研究所做好安全检查和科研平台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对项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配合藏医药研究所做好安全检查和科研平台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处主要负责在科研平台实施研究生教学实验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教学实验项目的统筹、安排工作;配合藏医药研究所做好安全检查和科研平台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 计财科主要负责安排科研平台专项经费申报预算编制指导、预算审核及核拨,并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安全隐患整改等所需经费;配合藏医药研究所做好科研平台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条 总务处主要负责科技楼的墙体、地面、上下水管路、电源电路、电气开关、照明装置、门窗及其它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
第十条 各科研平台主任为本科研平台的第一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学校和藏医药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科研平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
2.负责本科研平台所申购科研仪器的论证、采购和验收。
3.负责组织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4.负责配合学校和藏医药研究所做好科研平台管理的相关工作;
5.负责配合藏医药研究所、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部门做好教学服务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购置和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1.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由各科研平台和各科研团队申报购置需求。小型仪器设备报藏医药研究所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大型仪器需由申购科研仪器所在科研平台的主任或科研团队负责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藏医药研究所负责监督,论证通过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擅自变卖。
2.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购科研仪器所在科研平台的主任或科研团队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仪器设备的验收实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具体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仪器申购人将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仪器名称、生产厂家、仪器型号、购置日期、到货日期、购置金额、存放位置、设备领用人、设备管理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藏医药研究所,并提供发票、设备收货单、设备验收单和设备验收报告等复印件,由藏医药研究所建档。未经建账的仪器设备,不予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1.各科研平台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维修制度。对锅炉等压力容器更要严格管理,定期检验,安全操作。各科研平台主任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理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平时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的精密程度和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由申购科研仪器所在科研平台的主任或科研团队负责人负责联系供货商保修或索赔),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2.藏医药研究所和各科研平台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确保实验室和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藏医药研究所及各科研平台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科研平台应及时报告藏医药研究所和固定资产科,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藏医药研究所、校保卫处,必要时报公安机关。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4.仪器设备维修金额0.5万元及以下的,经仪器设备管理员申请,由本科研平台主任审核,藏医药研究所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管理员到财务报销,并将审批单交由藏医药研究所备案,藏医药研究所做好各科研平台报修台账;仪器设备管理员做好后续的维修对接和验收工作。
5.维修金额0.5万元以上的,经仪器设备管理员申请,经本科研平台主任审核,藏医药研究所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管理员凭相关发票和清单到财务报销,并将审批单交由藏医药研究所备案,藏医药研究所做好各科研平台报修台账;仪器设备管理员做好后续的维修对接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
1.仪器设备在校内各部门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电脑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科研平台负责人和藏医药研究所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借用设备需在藏医药研究所备案。设备管理员负责督促借用仪器设备的归还。
2.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对校外单位借用。确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凭借方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科研平台主任、藏医药研究所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报藏医药研究所备案后方可外借。借用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用期、租金和仪器设备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
1.在用的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本科研平台主任和藏医药研究所领导批准。大型仪器设备的拆改须经本科研平台主任、藏医药研究所领导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科研平台对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藏医药研究所进行调剂。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剂,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3.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由需求方提交单位公函,经设备所在科研平台主任同意,藏医药研究所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调拨及账务手续。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因损坏、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由藏医药研究所领导、固定资产科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时须由藏医药研究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固定资产科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报废。原则上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章 仪器设备预约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科研工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
申请人通过藏医药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预约平台,按要求填写和提交预约申请,依次经仪器设备管理员、仪器设备所在科研平台主任和藏医药研究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实验所需的所有试剂、耗材由使用人自行准备。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
1.使用科研平台进行研究生教学的课程团队,需制定好课程内容、课程实施方案,明确课程负责人后,向研究生处申请和报备。
2.课程负责人需提前制定科研平台使用计划,明确带教教师;并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通过藏医药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预约平台,按要求填写和提交预约申请,依次经仪器设备管理员、仪器设备所在科研平台负责人和藏医药研究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藏医药研究所负责统筹、组织教学计划的实施。
3.教学实验所需的所有试剂、耗材由仪器管理员负责准备和提供,带教教师负责协助仪器管理员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
4、单台(套)价值8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员负责教学,带教教师负责维护好课堂纪律。单台(套)价值8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带教教师负责教学,并维护好课题纪律。
5.教学实验结束后,由带教教师安排值日生协助仪器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卫生清理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校外科研工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
1.学校鼓励各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与校外单位、企业合作研究。但原则上仅接收委托业务,校外人员不得在科研平台开展任何实验,如确有必要需签订合同,合同须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使用费用、知识产权归属和损失赔偿等。所签订合同需经相关科研平台主任和藏医药研究所领导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开展实验。校外人员未经批准在平台开展实验将追究相关科研平台主任和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与相应的惩罚。
2.受委托的业务由校内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委托合同按照科研处相关要求签订;委托项目所需的所有试剂、耗材等费用从委托合作经费中支出;年度委托合同到账总经费作为每年科研平台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在西藏自治区财政相关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将到账总经费的10%纳入到藏医药研究所科研平台运行专项经费中,用于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购置等。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藏医药研究所、保卫处、科研处、财务科、研究生处、总务处等单位要共同贯彻落实、指导、监督各科研平台贯彻落实《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平台安全管理办法》《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平台安全准入办法》《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平台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平台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所有进入科研平台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 藏医药研究所和保卫处要做好实验室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要严格贯彻落实《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平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出现安全事故时,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具体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平台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六章 科研平台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维护实验室安全,推动科研平台持续性高质量发展,学校将对各科研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具体考核工作由藏医药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科研平台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服务绩效、典型案例、研究开发、相关认证和平台共建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藏医药研究所、科研处、保卫处和财务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当年度评价考核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发布通知文件。藏医药研究所发布评价考核通知,明确评价考核具体内容和要求。
2.提交材料。各科研平台根据评价考核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价,并提交自评价报告。
3、集中审核。藏医药研究所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各科研平台客观数据,对照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4、现场核查。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仪器运行使用记录和日常巡查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综合集中审核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评价考核结果。
1.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1)科研平台连续三年平均运行机时未达教育部规定的最低机时标准;
(2)科研平台连续两年存在通用大型仪器设备无特殊原因全年运行0机时;
(3)考核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优秀的科研平台授予年度大型仪器设备先进公共平台;良好及以上的公共平台给予资源后配给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科研平台,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对科研平台新购大型仪器设备、后续设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绩效考核具体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平台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藏医药研究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